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一、侵权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侵权纠纷的举证原则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般情况下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列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导致原则: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 3、被侵权人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 二、修理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为维修合同纠纷从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首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劳动成果”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定做人对劳动成果,即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承揽人应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