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带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诉讼离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办理离婚的,需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并也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后,因为抚养孩子的负担可能会较大,所以直接抚养人会请求多拿财产,那么,这是否能够得到允许,可以先明确离婚财产分割需遵守的原则。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协商不下,或是双方都不知道怎么分割的,请求法院审理时会遵守以下原则:1、男女双方平等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均等分割。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其实就是可以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是为保护较为弱势的女方权益,从而给予多分财产。3、有利于各自的生活的原则,比如一套房,如果直接分割的话,那么势必会破坏房屋的完整性,所以在分割时可以由一方占得房屋,另一方接受补偿即可。4、不得滥用权益原则,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便不可以进行分割,否则的话将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一方父母的财产。5、对于被消耗了的财产,无需进行补偿原则,作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等,另一方即不可以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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