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拆迁合同注意哪些 |
释义 | 1、如果征收主体不符,坚决不能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征收部门及被拆迁人,像在实践中,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等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就必须小心了。因为他们没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一定要确定好谁是征收部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如果协议的主要条款模糊不清,慎重!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 (1)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2)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订立拆迁协议的法律规范的依据。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和房屋估价。 (4)被拆迁人及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基本情况。 (5)拆迁补偿的形式、补偿金额和时间。 (6)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 (8)拆迁协议的履行期限。 (9)违反拆迁协议的违约责任。 (10)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其应该在拆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您就应该注意了,比如说,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了十八个月后安置,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十二个月过去了,您对于拆迁人是否在建设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时才能住进安置房屋一头雾水,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积、设计等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此时,如果您找到征收部门询问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他们会各种搪塞,并且像踢皮球似的让您找其他部门,到最后您根本问不出所以然来,只能打官司,浪费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有先腾房,后补偿的条款,注意了。 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被拆迁人马上腾房,在房屋交付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极个别项目甚至要求先腾房,后签合同,最后才支付补偿款。这种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大的风险。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拆迁协议丢失怎么补 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一式四份,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即拆迁办)各持一份。 如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幸遗失,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拆迁补偿协议上所列的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性的文件资料,到当地拆迁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用复印一份(注意:复印后要盖章,不盖章的没有法律效力)。 拆迁补偿协议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二、房屋拆迁协议应该注意哪些 1、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2、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3、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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