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确权需要的手续: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