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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管和管辖的区别
释义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一、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
    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的区别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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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3: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