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 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 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