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要停车费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不需要当事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交纳停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行政机关扣押车辆程序 行政执法时扣押车辆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需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要扣押哪些物品,具体数量等都需要明确。 注意,行政机关执行扣押时,不能单独行动,而需要找个见证人在场。 查点扣押的物品后,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并且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 在确定好清单后,就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一并签名盖章。 所以,行政机关对你执行扣押财产的,必须得遵守以上的程序规定,一旦发现违规操作的,那么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当然,东西被行政机关进行扣押时,主要采取易地进行,跟查封区别,所以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而交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话,那么在其手中还是遭受到损失的,权益人自然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 最后,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措施后,如果扣押的财物数量较大,或者是扣押的种类较多,并且有些会受保鲜期的影响,那么就不能一味认定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并且不能主张全部损失赔偿。不过,如果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不服的,那么建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二、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流程是什么? 1.有购买交强险的的造成事故的车辆,可以起诉肇事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和相关的保险公司。 2.当受害人需要的赔偿金额符合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支付所保的金额,其余的赔偿金额由肇事者承担。 3.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残疾,除了前期应该赔偿的医疗费用之外,还需要额外赔偿给受害人相应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日常护理费用、治疗费用、残障辅助的训练器具的费用和抚养子女等费用。 4.如果车祸严重,导致了受害的人直接死亡。肇事的车主应该赔偿的费用除了当时抢救的费用之外,还需要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相应的殡葬安置费用抚养人后续的生活的费用,精神补偿费用办理上所涉及到的其他的费用等等。 5.对于交通肇事者应当赔给受害人的赔偿金的金额和类别,在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有详尽的规定,如果需要可以去查阅细则,来确定双方赔偿的金额。 车辆发生事故之后,需要被扣押,需要承担停车费和用在对扣押车辆进行相应的检查检测:通过技术手段来鉴定分析的时候,应该会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到当事人各方,并且鉴定和技术分析等所需的费用是由政府的相关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不需要个人交纳费用。 对于查扣的车辆,行政机关也可以让其他的第三方机构来保管处理,但是第三方机构没有权利损毁或者是转让所保管的物品,因第三方机构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政府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先进行赔偿后,再向第三方机构追求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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