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在哺乳期摔跤,如不存在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定哺乳期是指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的12个月,法律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用工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而工伤则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法律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更多的倾向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这类情形,并未针对哺乳期有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