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未明确辞职期限,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成谜 |
释义 | 员工未提前辞职而擅自离职,公司不能拒绝支付工资。员工可能需要赔偿公司人员流失和经济损失,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可擅自离职,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 按规定,如果员工要提前辞职,除非跟公司协商取得一致,否则至少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如果没有提前辞职就走人了,为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即使未遭受损失,但公司会故意以此为由不付工资。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不付工资,可以先确定员工没有提前辞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员工没有提前辞职就走人的,可能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后果: 1、一般不需要赔偿公司人员流失的损失。 2、如果没有交接好工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那么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且,赔偿损失时,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不过,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公司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员工没有提前辞职就走人的,公司即使遭受人员流失损失,但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并且,即使员工不告而别,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也还是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而不能将其工资全部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在通知后一个月到期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走人,不建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打招呼就擅自离职,如果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未提前辞职而擅自离职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包括不需要赔偿公司人员流失的损失,但如果未交接好工作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员工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工资的20%。即使员工不告而别,公司仍需支付员工工资,不能全额扣除。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不建议擅自离职,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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