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章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