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没有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没有总包资格的企业以有总包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与高资质企业联合承揽工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