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调解技巧有哪些 |
释义 | 1、及时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发现医疗中存在的一些过失导致对方受到损害或者使用的药品错误之类的问题出现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负责人反映,及时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争取即使得到解决和采取医疗措施,减少损害结果,亡羊补牢。 2、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3、分级报告: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针对事故发生的成因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即使地向卫生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患者受伤害,想要复印病历作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医院应当允许。 5、封存现场实物:对于医疗事故中存在的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在双方协商之后,对于注射用品等医疗用品进行封存和检测,及时做好相应的处理工作。 6、双方协商: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要主动与患者协商,争取损害补偿,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若医患双方能协商一致,要出具协议书并7日内向卫生部门报告等等。 一、医疗事故调解有哪些途径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体现在: 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 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 2、合法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医疗事故调解技巧有哪些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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