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种为新生儿母亲符合享受我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只要在出生90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因病住院,就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二种为新生儿母亲不符合享受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在90天内参保并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因病住院,就可享受医保待遇,不再像过去必须经过90天的等待期才能享受。 第三种为新生儿超过90天参保的,如果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规定年度费用的,只需缴纳个人部分,可正常享受保险待遇;在集中缴费期结束以后参保的,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医保待遇则从实际缴费之日起90天后才可享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