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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释义
    【破产债权】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免除其债务清偿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向被破产宣告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破产法律规定,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其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这就是说,合伙人中有一人破产,合伙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同样,法人的无限责任股东被宣告破产,法人的债权人也可以其债权,向破产的无限责任股东主张破产。 连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对作为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如何行使权利,各国立法规定了三种模式:第一,不论债权人是否已经得到部分清偿,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经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权利,均可以其债权成立时的全额,为破产债权额。如瑞士。第二,债权人只能以其未受清偿的债权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是以破产分配所受清偿,不在此限。如法国。第三,债权人只能以其破产宣告时的所有现存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如德国。 推荐律师:汤淡宁 上海 13916032474 (一)劳动关系法律事务 包括(1)劳资纠纷的仲裁、诉讼;(2)劳资关系的协商、谈判;(3)企业劳动关系制度文本构建;(4)企业清算中的劳资关系处置;(5)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处理。 (二)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包括(1)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处置、善后;(2)房产、保险、车辆、理财方面纠纷的处置 (三)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 包括(1)疑难案件的二审代理;(2)疑难案件的申请再审;(3)代理疑难案件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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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2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