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可以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中行使裁量权;但是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例如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申辩的程序主要是什么 行政处罚申辩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到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对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予以执行;最后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如果不予受理的,则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什么程序 行政处罚警告要立案。警告是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并且是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对被处罚人作出的一种处罚,需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需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对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予以执行;最后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如果不予受理的,则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院告知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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