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第一,分开审理。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第二,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综合民事纠纷审理与刑事案件侦破判断,若审理影响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不良影响消除或案件侦查终结后,恢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从涉案事实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区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侦查或审理。第四,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对于与涉案事实存在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且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