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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的实用指南:维护权益保障
释义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和特点,以及订立原则。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保管人的资格、仓储物是否违法、明确注明仓储物的相关信息和损耗标准。仓储合同的特点包括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保管人需具备经营资格、以及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平等、等价有偿、自愿与协商一致、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一、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
    2.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3.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4.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二、仓储合同的特点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
    结语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保管人的资格、仓储物是否违法、合同中注明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以及明确损耗标准。仓储合同的特点包括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保管对象为动产、保管人需具备经营资格以及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包括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协商一致以及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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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