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偷窃,即指行为人采用他人难以察觉的方式而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此种行为因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为刑法所规制,构成犯罪。 盗窃罪证据标准,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认定盗窃罪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认定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种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标准。设计一类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应当兼顾两个方面:其一,证据标准应当准确、全面、合法。其二,证据标准应当适合司法活动的工作特点和司法人员的思维规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因而,制定盗窃罪的证据标准,应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主线,以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为表现形式。 盗窃罪一般1500~2000元判刑,各省规定不一样,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他人难以察觉的方式,趁人不备,窃取其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具体证据能够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法律上对于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要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都可以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一、法律界限的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 (2)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 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持卡人是以一定的方式获取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以在商店、服务网点进行消费,享受服务,而不直接支付现金,由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网点与银行结算。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给人们带来了支付现金和结算上的方便。但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信用卡诈骗,或盗窃信用卡进行使用,严重地破坏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信用卡的信誉和管理秩序,保护持卡人或发卡人的合法所有权,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专门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并在该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凡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律定盗窃罪。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在使用过程中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手段,也不能定诈骗罪或其他罪。 法律对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有其明确的规定,应无条件按规定执行。不能再有什么争议,更不能因认识的分歧而改变其定性。还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信用卡,必须是有效合法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了他人已经作废无效,或者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使用的,仍应定诈骗罪,而不能定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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