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公司一审后受让债权,二审时是否可申请变更主体?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将涉案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在《黑龙江日报》报刊上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依上述规定,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所签《债权转让协议》对于债务人及保证人已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予确认。此外,根据前述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故资产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请求将银行变更为其公司,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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