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吗 |
释义 | 在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是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被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以后的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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