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可以作为主体签合同吗? |
释义 | 不作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一、公司的合同问题起诉谁 分公司的合同纠纷一般起诉分公司,但是可以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订立合同后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二、装饰分公司合同怎么写 装饰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如果不在总公司授权范围之内签的合同,该合同就属于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由总公司进行追认才会发生效力。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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