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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认罪认罚开庭多少时间
释义
    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罚书的,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多久可以开庭,但经过立案开庭之后,开庭的时间是刑事法院决定的,但法院应该在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宣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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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