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调解书对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了怎么办 |
释义 | 民事调解书对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了可以再向省检察院申诉。 按照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况: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的时间规定: 1、应在收到再审决定书或再审裁定书和原审卷宗后七日内登记立案。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审判监督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2、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或再审决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1)刑事再审案件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十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 (2)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十日内向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送达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 (3)至迟在开庭审理前十五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六十日内)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三日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出庭通知书。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书对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了可以再向省检察院申诉。按照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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