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这条规定与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相对应,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是落实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的要求。在开展问责工作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问责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