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法院将立案受理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审理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案件后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