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欠款不还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因此,如果你仍无力偿还款项,法院也不能再次对你实施拘留。如果经查实,当事人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其有能力偿还时随时追缴。债权人发现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侵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