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形都有什么 |
释义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法人。具体而言,法人是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但是合伙企业并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上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在责任承担上也不一样,即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债务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由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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