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门诊能不能省内异地报销? |
释义 | 可以报销的。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或因病情需要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在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医药费用,可凭发票、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各统筹地区应将以下特殊病种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特殊病种包括: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 6、冠心病; 7、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 8、血友病; 9、精神分裂症; 10、肺结核; 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 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3、肝硬化(失代偿期); 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 15、帕金森氏病; 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19、类风湿性关节炎; 20、慢性活动性肝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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