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承兑起诉有效期: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虽然会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