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 |
释义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一、小孩高空抛物砸到人怎么办 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对于实际使用人,主要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另外,这个主要是在建筑物发生脱落等情况时,受害人即可以通过这个方式确定加害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即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谁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现在确定小孩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且给地面上的人造成损害的,那么该小孩需要为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过该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将由其监护人承担。 二、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侵权责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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