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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辞职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释义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辞职违约金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约定了服务期。若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辞职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若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辞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辞职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辞职后,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单位有和劳动者违约服务期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服务期的,不能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辞职了,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约定服务期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不是合法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辞职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是合法的,应当根据其内容来确定。用人单位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了,可以约定违约金,为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了,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也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是合法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职违约金应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该期间辞职,则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服务期,约定劳动者辞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违约金的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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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