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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出售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的违约责任和构成时间
释义
    商品房交付违约的认定及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买卖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应按照法定规定处理。出卖人违约可由以下标准判定:交付不能、交付迟延、质量瑕疵、面积短少、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等问题。对于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特别是对于绿化、配套设施和装潢等承诺未兑现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约。
    法律分析
    一、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
    1.交付不能
    由于商品房为特定物,至若特定物之买卖,一旦其为自始客观不能,即沦为自始无效。
    2.交付迟延
    谓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的面积短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阳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
    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的,则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
    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允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上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进行处理。对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交付不能、交付迟延、质量瑕疵、面积短少、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等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请在交付前仔细核实房屋情况,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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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