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风险: 1、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 2、房屋权属存有争议; 3、房屋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4、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5、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 8、交易房屋存有质量瑕疵。 防范措施有: 1.仔细查看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2.如卖方非产权证权属人,则产权证权属人需出具书面格式的委托书。 3.仔细查看合同的各项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