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参加离婚诉讼程序之前首先要了解离婚诉讼需要什么。 1、婚姻关系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是结婚证; 2、婚姻状况证明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需要证明曾经分居或者提起过离婚诉讼,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还有子女与夫妻双方的关系; 4、夫妻财产情况的证明如果主张是个人财产的,那么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是个人财产;如果主张共同财产。也应当予以证明并提供房产证明、收据、具体购买时间地点等信息。此外,对存款、股票、债权等有凭证的财产权利需要提供权利凭证。 5、现役军人的证明凡是现役军人离婚,还应当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精神病患者的证明对于精神病患者,需要提供患者的有关病史情况的有关证据及现实精神状态情况的诊断证明等。 7、委托诉讼代理的证明对于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有关离婚诉讼的程序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对于各个步骤都有比较复杂的权利义务,需要准备的材料也很多,诉讼中还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很多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