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自己承担。保险公司是有赔偿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就需要自己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首先在机动车保险中的任何险种,对于出险的赔付都是限额的,那么出险时,保险公司就按约定赔付多少。其次要看车主承担赔偿的数额是否比购买的交强险的限额,再加上商业险限额的总和多,如果车主向对方所承担的赔偿比保险总赔偿的数额多,不足的部分就要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