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具体金额标准
释义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标准:透支1-10万元,处罚金和有期徒刑;透支10-100万元,处罚金和有期徒刑;透支100万元以上,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标准:
    1、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定金额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恶意透支或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金额标准是指在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欺诈罪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金额界限。具体金额标准的设定主要考虑了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具体金额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在某些地区,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会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而在其他地区则可能有不同的金额标准。因此,对于具体金额标准的了解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欺诈罪非常重要。此外,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对信用卡欺诈罪的定罪与量刑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标准根据透支金额的大小进行划分。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透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透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恶意透支或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具体金额标准的设定主要考虑了涉案金额的大小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了解具体金额标准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至关重要,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7 19: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