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
释义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要是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会判刑吗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会判刑。应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施了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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