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天不能领取离婚证,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离婚证不可以当场办理,需在离婚冷静期过后领取,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不领取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坚持离婚的,双方应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