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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方面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么进行的
释义
    起诉离婚流程包括:第一,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主要包括起草民事起诉状;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第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第四,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第五,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起诉离婚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第二,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此外可能还有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总额不超过20万,不另行交纳,超过部分按0.5%交纳。
    一、诉讼费的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5、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6、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7、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1、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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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6: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