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 居住证有效期 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1)合法稳定 就业证明 包括: ①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 劳动合同 或 聘用合同 或 劳动关系 证明。 ②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 营业执照 。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①自有住房的:提供《 房屋所有权 证》或《 不动产权 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 商品房 买卖网签合同。 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 身份证 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 房屋租赁合同 或协议;租住 农村宅基地 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③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 居住证明 。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①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②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法律客观: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