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扰民是几点到几点钟可以报警吗 |
释义 | 扰民是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可以报警处理。 城市噪音扰民的标准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一类生活区自域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65分贝以上,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发生了噪音扰民的行为后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是将环保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在进行噪音投诉时也需要当事人收集一定的证据,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根据扰民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措施的,如果经济公安部门调解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索赔。 扰民的定义是 1、扰民的定义是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超过了噪声分贝标准就能算扰民。 (1)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安静区域:50分贝; (2)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区域:55分贝; (3)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维护住宅安静区域:60分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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