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鉴于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重要人身权利的压缩性和对涉刑案件的严肃性,都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统一高效地运转。 为保证检察院系统的统一高效运转,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检察院的领导体制规定主要有以下4点: 1、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人员的统一使用,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4、上级有权直接撤销、变更或纠正下级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有关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负责制等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检察院的一体化,对统一把握刑事案件的办案尺度,保障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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