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可以在登记机关或法院解除,不具法律效力且无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现无效婚姻可检举揭发,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机关和法院应主动解除,收回结婚证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作处理。 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或者向法院起诉该婚姻无效。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时,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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