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能会。只能说缉毒警更危险,面对的都是穷凶极恶的毒贩和背后的金主老板,一些不法分子逼急之后有可能会进行报复。 但是我国对于缉毒警察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缉毒警察的家属也是同样受到保护,比如缉毒警察的身份严格保密,不让犯罪分子知道。如果牺牲了,家属应该是受到一定的保密措施来保护。 普通民警接触普通群众、最多就是违法行为或者刑事犯罪,犯不上报复家里人,真要是报复警察家属了,也约等于是向国家对抗,自己想想对抗国家什么后果。 在中国只有一些穷凶恶极的人,口头上威胁警察,真正报复警察,无论什么样的警种都是非常少的。 报复警察就等于向政府对着干,警察的后台是政府,敢报复警察的应该也是不想再活了,一般被警察处理过的人,看到警察都躲得远远的,生怕被抓起来。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具体履行保护职责的方式,比如可以采取隐藏个人信息,隐藏容貌、声音出庭,禁止特定人群靠近等,保护申请可以相关人员向司法公安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