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没有对“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土地系婚后夫妻二人承包,则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土地系婚前一方承包,婚后给予土地补偿,则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农民的一种补偿,有着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