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断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主要看1、是否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3、是否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以上条件皆符合,是可以善意取得“赃物”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