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定罪上,销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进行销售,才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什么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知。 本罪的 立案 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第七十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