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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警察诱供签字立案了怎么办
释义
    在讯问过程中,被诱供签字立案了可以用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人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可以报案、控告、举报。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调查到情况属实,检察院会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供述。
    在派出所被诱供,而且自己已经签字,应该向法院及时起诉,说明自己被诱供的过程以及证据,以免法院根据派出所的证据而给你量刑。
    诱供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诱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诱供善于隐蔽其讯问企图与目的,它摒弃了刑讯逼供直接表明讯问目标的弱点,采取的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步步为营的渐进性策略,使被讯问者放弃警惕,感觉到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发问,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按照讯问者的设计走入圈套而不能自拔。
    诱供是一种非法取证方式,任何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讯问、审查过程中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诱供的方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人员收集各种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此,诱供得来的证据就是以引诱、欺骗的方式来收集的证据,当然是被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是非法证据。当公民被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诱供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办法举报控诉,一定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来。因为审判人员如果认为可能涉嫌违法,就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和调查,确认有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审判人员也会排除这部分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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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