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能否约定仲裁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般是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会被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只可以约定让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该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不可以约定其他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 二、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规定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