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和法律规定。其中,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立案标准包括客观行为和严重后果,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则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的定义和确认。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都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法律分析 一、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立案标准 1、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立案标准是: (1)、行为人客观上有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结语 以上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介绍。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都涉及到专用器材的使用和销售,而其立案标准和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强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两者均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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